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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 | 从检举控告案,看律师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性
来源:原创 阅读次数:191 时间:2024/07/31 10:24:22

2024年7月17日,是京师成都律所党总支打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条例》)的第42天。

为什么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纪条例》,如果您是非党员,《党纪条例》对于您来说重要吗?

我的回答是:重要!让我们从一个检举控告案说起。

当事人A在2015年启动民事诉讼,要求B归还款项。但历经9年诉争,截止到今日,当事人A仍未拿到一分钱。在此过程中,当事人A寻求过多位律师的帮助,包括本地和外地律师、退任已脱敏法官、以及多个律师团队共同协作。案件历经审判、执行、异地执行、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债权人代位等等。然而,案件的真正难点则在于太多“非正常”因素,包括土地招拍挂的不正常操作,政府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违法支付,以及民事案件“刑事化”等问题。对此,当事人在经历过上述种种艰难的维权之路,迫于无奈之下决定向纪委监察委实名检举控告。

《党纪条例》的实践运用

根据《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指南》提出范围即包括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因此,在当事人A的案件中:

土地招拍挂的不正常操作

违反《党纪条例》工作纪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予以处分。

政府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违法支付

不仅违反党员工作纪律,属于《党纪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而且属于违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民事案件“刑事化”

违反《党纪条例》工作纪律第一百四十二条,属于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应予以处分。

此外,《党纪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也有相应的处分。

而对于案件证明标准未达到刑事标准不构成犯罪的,只要其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则依据《党纪条例》第三十条都应追究党纪责任,特别对于本案中涉及到公共资金收支即适用第三十条。

当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提醒当事人以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此外,《党纪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也有相应的处分。

而对于案件证明标准未达到刑事标准不构成犯罪的,只要其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则依据《党纪条例》第三十条都应追究党纪责任,特别对于本案中涉及到公共资金收支即适用第三十条。

当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提醒当事人以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思考与感悟

通过检举控告案,我们可以得出:一方面,律师学好《党纪条例》,把律师日常业务与党纪学习教育相结合,不仅能帮助我们在面对办案过程中一些“非正常”因素时,找到“突破口”。另一方面,结合律师在为政府机关、央、国企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把当前学习党纪条例与政府机关、央国企刑事合规结合起来,也是很多政府机关、国企所需要的。因此,作为一名律师,不管是党员,还是非党员,立足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业务的角度来看,把学习《党纪条例》与业务结合起来,把党纪条例融入到机关、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中,从而深化律师执业能力。综上,学习《党纪条例》对于所有律师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学习《党纪条例》,推动业务发展,做到“党建带所建,党务促业务”,实现党务和业务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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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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