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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驳回原告2000万元损害赔偿请求!李举中律师团队代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均胜诉!
来源:原创 阅读次数:2195 时间:2023/07/07 16:44:31

近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李举中律师团队所代理三被告的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取得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驳回原告2000万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胜诉结果,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从裁判文书网(包括Alpha案例)上查询,本案是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施行以来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新类型案件,四川省内同类型案件很少,且由被告完全胜诉的案件更是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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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公司于2016年12月成立,股东为G甲、L某。其中G甲占股61%,L某占股39%。B公司于2010年12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G乙。A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多次在B公司进行原料采购。L某根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A与B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损害A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诉讼当中L某为原告,以B公司、G甲、G乙为被告,A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赔偿关联交易损失2000万元!

本案件属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新类型案件,所涉及的主体众多,案情复杂,因此本案在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李举中律师团队自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仔细研究对方证据、积极与各个当事人沟通、积极搜集并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其中,在案件审理中,李举中律师团队运用己方证据、反驳对方证据、充分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书证提出命令”规定的内涵,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提出本案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并未损害A公司利益的意见。2022年12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L某的全部诉求。L某随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省高院于2023年6月9日判决驳回L某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复杂程度高、专业性强,李举中律师团队以过硬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法律武器积极帮助客户充分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书证提出命令”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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