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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曹先生于2014年11月5日和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住宅内部认购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3栋2单元1103号住宅预售给曹先生,约定单价为3200元/平方米,合计房款为27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曹先生即向被告支付房款26万余元。剩余尾款则交房当日结清。协议签订后该房产开发公司两次将已出售给原告的房屋转售给他人。曹先生愤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且按约被告需支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案件结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限期将原告购买的位于3栋1单元601号房交付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并达成被告如不能交付则退还相应购房款和其他费用,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京师评析:
本案是房屋未开盘的时候即签订的锁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开发商一房多卖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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