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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阅读次数9449   时间2018-06-29

案情简介:

四川A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B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钢材并约定了价款支付等问题。A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B公司实际供货是向实际施工人C公司并有相关的结算单据。现A公司要求B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合同约定的钢材。A公司委托我所律师担任纠纷的代理人。我所律师提出C公司虽是项目实际施工人,但C公司未取得A公司的代为收货的授权,也没有经A公司追认。C公司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

案件结果:

经一审,A公司胜诉,法院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A公司供应约定钢材。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驳回B公司的上诉。

京师评析:

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B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向A公司供货,C公司作为收货方不是合同相对人,B和C公司之间办理结算应当不能对A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因A公司并未授权C公司办理结算。B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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